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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16-00001
发布单位:
公开日期:20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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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更新时间:2012-10-24来源:作者:字体[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机关。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申办人提出咨询或提请办理,以及所带材料不符合规定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第四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五条 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材料及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费用等,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第六条 对申请人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若经办人对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详细写明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第八条 对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