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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桂兰经营过期食品案

更新时间:2017-09-01来源:作者:字体[ ]

  
  2017年3月2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设的“芦淞区桂桂米粉店”进行了检查,在该店进门右侧有一货架,货架上层摆放有包装完好的桶面销售,未超过保质期,在货架下层有已经拆除标有生产日期封膜的桶面23桶对外销售。在你店楼下的食品仓库内发现有1袋拆封的方便面包装封膜以及生产日期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的各类方便面共56箱,保质期均为6个月,至检查之日均已超过保质期。在该店楼下食品仓库冰柜内又发现“汉堡面包”16袋,长沙市闽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160g,保质期:夏季4天,冬天6天(-18摄氏度保存30天,解冻后保存24小时),生产日期:20170213,至检查之日均已超过保质期。现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9月份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纺织路12号1栋202号开办了一家“芦淞区桂桂米粉店”,办有《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03600416329)及《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湘餐证字2015430203000151)。当事人于2017年3月10日购进超过保质期的各种方便面共80箱,购进时就已知超过保质期,无进货单据。其中桶装面70箱(12桶/箱)、袋装面10箱(24袋/箱),进货价桶装面21.6元/箱、袋装面36元件/箱,已经销售22箱加1桶,其中桶装面按48元/箱销售了17箱加一桶,袋装面按72元/箱销售了5箱,还库存51箱加23桶桶面、5箱袋装面,经营额1180元,货值金额为2503元。又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15日从中南大市场龙祥冷库购进“汉堡面包”1件共20袋(6个/袋),有进货单据,进货价格是4.5元/袋,已销售4袋,销售价格是4.5元/个,库存16袋,经营额为108元,货值金额为180元。上述涉案食品的经营额共计1288元,货值金额共计2683元。上述食品由当事人在该店楼下的食品仓库拆除封膜包装送至店面加工销售,销售对象主要为贺家土小学学生。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拆封的包装膜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开具了《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并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开具了《查封决定书》。
  相关证据:
  证据一:2017年3月20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7年3月20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2017年3月20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房权证》复印件一份(三页),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地址。
  证据四:2017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2017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拍摄了现场相片共8张,证实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17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涉案食品拍摄了56张相片,证实了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和外包装情况。
  证据七:2017年3月20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龙祥冷库》进货单据一张,证实了当事人购进“汉堡面包”的数量和来源。
  证据八:2017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对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的事实。
  证据九:2017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具的《查封决定书》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查封的事实。
  证据十:2017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2017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丈夫陈崎进行了询问,证实了陈崎未参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十二:2017年3月21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陈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陈崎的真实身份。
  证据十三:《株洲市食品药品重要投诉举报接受单》一份,证实了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7年3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本案证据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2683元,违法所得1288元,明知食品超过保质期仍购进销售,属主观违法,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小学生,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33条,应予最高限幅度惩处考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捌拾捌元(¥1288.00);2.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16袋“汉堡面包”、56箱方便面、23桶已拆封的桶面;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4.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拾万零壹仟贰佰捌拾捌元(¥101288.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到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再将罚没款缴到相应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513号      邮政编码:412000
  监督电话:
  株洲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科:           0731-28680771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0731-28687889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0731-28687656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0日